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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

                  日期:2022-02-16 來源:非遺資訊點擊:4356  字號: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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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號)精神,結合實際,我廳起草了《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云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和備案辦法》(省政府令第212號),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公告內容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公告時間

                  2022年2月15日——2022年2月25日

                   

                  三、征集方式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意見可通過電子郵箱反饋至省文化和旅游廳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聯系人:

                  周顏  聯系電話:0871-64608218

                  電子郵箱:ynwhtfyc@126.com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2年2月14日

                   

                  附件: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
                  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認定,承擔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傳承人。
                   
                  第三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于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五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一般每三至五年開展一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 認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二)本省居民或長期居住、工作在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流布地區,已被認定為該項目州(市)級代表性傳承人;
                   
                  (三)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在項目所在領域內具有公認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
                   
                  (四)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公民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時間、被認定為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愿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項目保護單位為省屬單位的,可通過其主管單位向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推薦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第十條 申請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并逐級上報。
                   
                  州(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后,應當組織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一并報送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對推薦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環節。專家評審組提出初評人選意見,評審委員會對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
                   
                  第十三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五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七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對代表性傳承人生活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給予生活補助,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八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和研究;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州(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傳承情況報告;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相關義務。
                   
                  第十九條 州(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情況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配合做好傳承情況報告。評估結果作為享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申報,經批準后,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州(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核實后,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取消其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州(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及時上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同時做好傳承人的檔案完善及管理工作,適時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等宣傳報道。
                   
                  第二十三條 州(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2010年10月20日發布的《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來源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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